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和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耕地建设住宅审核 | ||||
子项名称 |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用地审核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耕地建住宅初审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大峪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28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查 | 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 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的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大峪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358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