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指导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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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公安机关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指导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局属各科所队 | |||
处 置 | 对发现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于脏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局属各科所队 | |||
移 送 |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 济源市公安局 | |||
事后监管 | 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局属各科所队 | |||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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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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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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