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4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粮食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四十三)、“内设机构”第三十九条 | ||
设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送达备案单位。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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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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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