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64001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森林资源动态监测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的安排部署,成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购置必要的设备。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组织实施 | 组织实施责任:对全市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进行调查,将调查出的林地面积、地类、覆盖率等数据汇总形成调查报告。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结果报送 | 结果报送责任: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报告报市政府进行评审。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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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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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6室,电话:0391-691317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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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