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9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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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检 查 | 进入行业单位检查,查看现场,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处 置 |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信息公开 |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规划计划与监督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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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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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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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