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0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5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
审 查 |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
决 定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
送 达 | 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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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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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玉泉街道办事处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电话:0391-66030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0391-6603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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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