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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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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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车管所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 | 车管所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车管所 | |||
送 达 | 制作驾驶证;信息公开。 | 车管所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车管所 | |||
追责情形 |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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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08313;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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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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