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320023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款、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四款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调 查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 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送 达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8320058、123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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