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220012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确定检查人员并强调检查纪律,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检查委派单,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置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要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现象但未形成事实的,要取得并保存证据,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按要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有违法现象已经形成事实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等办理相关手续,最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提交检查报告。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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