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22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550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旅行社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3.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4.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5.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6.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追责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91-663349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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