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190013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发生干旱灾害,根据预案规定权限,开展抗旱工作。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决 定 | 发生严重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限制措施等内容。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执 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事后监管 | 旱情解除后,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