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320003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三百零三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91-663349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