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310027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第(二十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第(二十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督促整改 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处置 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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