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5000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经审查作出决定,准予通过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备案证明》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申请人当场领取或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备案证明》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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