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50003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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