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50001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子项名称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决定,准予通过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上报省局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追责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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