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250009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处置 处置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依法予以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移送 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复查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3.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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