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250005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规划和科技信息化科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或现场检查既定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和科技信息化科
情况处置 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规划和科技信息化科
持续监管 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规划和科技信息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
2.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追责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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