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1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 查 |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上报市政府的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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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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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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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