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审核转报三孩生育申请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订)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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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查 | 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三孩生育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5、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6、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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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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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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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