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告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开发利用科 | |||
审核 | 审核材料(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 开发利用科 |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合同,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开发利用科 | |||
征收 |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开发利用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改变现状用途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督促企业每年按照租金征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 开发利用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电话:0391-661326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