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森林火灾处置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接到群众举报或火警系统报警设备发出火警警报;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调查核实;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发生火情,迅速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件调查处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处置和扑救的; 4.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5.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6.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7.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8.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落实,造成本地连续发生森林火灾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9.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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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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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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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