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0000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2 年第七十四号修订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190项: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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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查 | 2.按照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3.作出上报省农业厅的审批决定,不予上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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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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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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