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梨林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9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 ||
设定依据 |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审 查 |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决 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送达 | 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
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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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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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梨林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05211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市梨林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5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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