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3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2017年11月1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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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综合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接收的,应告知申请人前往实体大厅提交纸质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根据申请人自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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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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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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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