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5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责令价格违法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 第十项 价格监督检查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调 查 | 执法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边界陈述。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
责令改正 | 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
送 达 |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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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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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