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3000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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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审查 |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三条、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七条;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决定 | 作出决定,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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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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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09: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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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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