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7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审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内设机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八条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计组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复核审理 | 3.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审理,报请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 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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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执行 | 5.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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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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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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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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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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