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转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反馈信息。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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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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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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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