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5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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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或现场检查既定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 |||
情况处置 | 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 |||
持续监管 | 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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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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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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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