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森林资源流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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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查 | 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制作林权流转批准书并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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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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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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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