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2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令改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监管发现 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核查 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决定 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送达 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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