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 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4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2021]4号)文件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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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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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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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8995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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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