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2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强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 定 |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 行 | 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管。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