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330005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教育体育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二、十三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决 定 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送 达 领取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的批复(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13296;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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