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13000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减免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十一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1]121号)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提交材料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1]121号)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审查报送 根据《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减免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减免规定的,退回申请,仍执行有关收益上交政策。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报送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上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决定 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的减免政策,市财政金融局直接办理减免;其他减免情况上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送达 示范区管委会批复后将结果送达有关预算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财政金融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追责依据 《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济政办[2011]121号)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电话:0391-66392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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