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8000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整改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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