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5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群众所反映的闲置、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形予以检查核实; | 耕地保护科 | |||
处 置 | 做出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罚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理措施; | 耕地保护科 | |||
移 送 | 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够成犯罪的,依法移交人民法院查处。 | 耕地保护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耕地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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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耕地保护科,电话:0391-66122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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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