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04002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3款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政策法规科
告知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20房间,电话:0391-68359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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