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XK18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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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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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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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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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