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19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强制执行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起实施)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审查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是否逾期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对未按照期限执行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 | |||
决 定 | 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执 行 |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 | 水政监察支队 | |||
事后监管 | 检查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