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250103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3年8月19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组织人事科、
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追责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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