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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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告知土地复垦编制方案设计费用确定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耕地保护科 | |||
审 核 |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 耕地保护科 | |||
决 定 | 依法作出决定;拟定土地复垦费缴纳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决定免缴、减缴土地复垦金额,办理土地复垦退费或冲减手续;开具土地复垦费缴款通知书。 | 耕地保护科 | |||
送 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耕地保护科 | |||
征 收 |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耕地保护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交纳土地复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义务人暂停采矿权年检或土地报件审批。 | 耕地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2、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3、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5、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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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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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电话:0391-66132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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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