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JC18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决定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整改 |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