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1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三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四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并接收用票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非税收入中心 | |||
审查 | 对用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非税收入中心 |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条件的单位,予以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 | 非税收入中心 | |||
事后 监管 |
对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督查和年度审验,防止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行为。 | 非税收入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