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基本农田保护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克井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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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监管。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 造成污染,未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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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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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克井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7087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克井镇党建办公室,电话:0391-6708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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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