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教育体育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05000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民办高中、中专、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教育体育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布 置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民办学校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评估、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检 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决 定 结合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将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送 达 根据年检公告,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签章,信息公开。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132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