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0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民办高中、中专、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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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布 置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民办学校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评估、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检 查 |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决 定 | 结合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将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送 达 | 根据年检公告,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签章,信息公开。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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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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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132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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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