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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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查 |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决定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送达 | 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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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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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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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