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5004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一项、“内设机构”第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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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 |||
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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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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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电话:0391-6618408、1233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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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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