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22002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款、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四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令55号,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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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调 查 |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送 达 |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 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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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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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8320058、123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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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